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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对外承包租赁,员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时工伤责任认定
发表时间:2009-10-13 浏览次数:1541

    依据南京市的地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或挂靠经营的,使用劳动者的租赁人、承包人或挂靠经营人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出租人、发包人或允许挂靠经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律师观点:制定上述规定一方面是基于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或者挂靠经营都是有偿服务,出租人、发包人或者被挂靠人在获取利益的同时应当承担适当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是基于很多用人单位采取租赁、发包或者挂靠的形式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需要劳动者注意的是:出租人、发包人和被挂靠人承担工伤保险理赔责任的前提是实际租赁人、实际承包人和实际挂靠人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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