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对外承包租赁,员工受伤或患职业病时工伤责任认定 |
发表时间:2009-10-13 浏览次数:1541 |
依据南京市的地方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实行租赁经营、承包经营或挂靠经营的,使用劳动者的租赁人、承包人或挂靠经营人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的出租人、发包人或允许挂靠经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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