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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申报工伤时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和凭证
发表时间:2009-10-13 浏览次数:1317

    工伤申报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认定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名义工作或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之下工作;


    (三)劳动者的工作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基本劳动条件;


    (五)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凭证包括:


    (一)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劳动者身份的证件;


    (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三)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有关执法机关出具的调查笔录、法律文书中涉及劳动关系认定的证据材料;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证明材料。


    其中,(二)、(三)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主要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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