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含义:律师认为,“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是指他人因不服从职工履行工作职责的管理行为而施加暴力对职工造成的伤害,该暴力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应具有直接因果关系。
履行工作职责可以理解为直接履行和间接履行两个方面。直接履行无需赘述,间接履行应当理解为虽然行为人的行为超出职务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可以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对于起初是履行职务行为,后转化为个人行为导致的伤害事故,应当以超出职务行为范围为由不予认定为工伤。对于并非本人职责,但受单位指派或者委托从事的活动也可以认定为职务行为,在过程中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1、职务标准。行为是否具有已形成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前提,是否与受雇范围相一致或相关联,是否存在超越职责范围等情况;
2、时空标准。行为若是发生在履行职责的时间、地点范围内,通常属于从事职责活动的范围;反之,则无法认定为履行工作职责;
3、名义标准。一般情况下,行为若是以用人单位或者雇主名义,代用人单位或雇主从事某项活动,该行为应属于从事职责行为;反之则不然;
4、目的标准。从事行为活动的行为其目的应当是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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