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视同工伤。
持《伤残军人证》的军人在转业到地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旧伤复发的,可以视同工伤,可以享受工伤待遇。当然,如果该职工在转业到地方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新伤的,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只是在新伤产生和旧伤复发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这个问题上,前者是“应当认定为工伤”而后者是“视同工伤”。需要注意的是当职工适用上述条款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后,工伤待遇的享受上与一般工伤的情形略有不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被排除在可以依法享受的赔偿项目之外的。
当军队转业干部关系转到地方后一般会有“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两种不同的类别。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在按月领取退役金后是可以到用人单位工作并形成劳动关系的,而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是不能再与其他用人单位形成用工关系的。通过这种分析可以看出,适用上述条款可以被认定为视同工伤的原转业军队干部只能是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否则该劳动关系并不受法律保护,而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就更无从谈起。(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