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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订劳动合同与双倍工资赔付认定
发表时间:2009-5-13 浏览次数:2668
    一、基本案情

  徐某是本案德资企业的一名操作工,自2007年3月6日进入该企业工作至今,徐某认为与该企业并没有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徐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德资企业支付徐某双倍工资差额及经济补偿金。

  该德资企业认为已与徐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可提供徐某进入该企业工作时填写的《职位申请表》、《岗位描述》、《用人单位合同备案登记表》、《市社会保险参保申请表》等劳动合同的附件及与徐某所签劳动合同的PDF电子文档,但称与徐某所签劳动合同原件遗失。

  本案中德资企业提供的一系列劳动合同的附件能否证明该企业与徐某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该德资企业无法提供书面的劳动合同,职工是否有权索取双倍工资赔付?

  二、劳动合同的订立及履行

  被申请人认为,其在徐某于2007年3月6日填写了《职位申请表》后,与之签订了《劳动合同》及附件《岗位描述》,合同期限为2007年3月6日至2008年12月底,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义务。签订劳动合同后,该德资企业为徐某进行了专门的培训。试用期结束,徐某被确认为合格,于2007年5月22日被正式转正。

  德资企业在招用徐某时,如实告知其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双方在自愿的情况下签订了《劳动合同》及其附件,从徐某签订的《职位申请表》、《岗位描述》及《收支确认表》,可以体现出徐某对其工作性质、工作报酬及相关情况是明确了解的,此外,2007年3月,该企业依法为徐某办理了社会保障手续。自徐某参加工作以来,该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徐某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但是,有关劳动合同遗失的证据德资企业并未提供。

  三、双倍工资赔付及经济补偿金的认定

  (一)、双倍工资赔付及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中关于对双倍工资赔付的规定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双倍工资赔付及经济补偿金在本案中的认定

  本案中德资企业与员工所签的劳动合同附件职位申请表和岗位描述中,明确表述其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合同的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徐某与该企业所签订的《职位申请表》、《岗位描述》也是双方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时,该德资企业为徐某等共14人一起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相关录用手续,其《用人单位合同备案表》也明确记载了徐某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虽然德资企业在劳动合同的保管上存在瑕疵,但徐某要求该企业只顾双倍工资的理由不充分,委员会不予采纳。对徐某提出的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未支付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的使用情况,委员会对此不予支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申请人的所有请求事项。

  四、律师意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所签的劳动合同的附件,是劳动合同的整体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虽不能代替劳动合同独特的法律地位,但也具备独立的法律地位和相应的法律效力。不能因为主要劳动合同的缺失而否定劳动合同附件的法律效力,进而否定主合同的存在。

  《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了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者能够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所具备的法律维权意识是值得肯定的。但应注意切勿片面理解法条字面意思,将法条断章取义,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企业在规范管理人事档案时,注意重要合同文件的保存,并将劳动合同的签收单与劳动合同分开保存,避免出现保管上的瑕疵,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当发生劳动合同遗失的情况时,应及时报案,保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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