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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拒付加班费 职工有权辞职要补偿
发表时间:2009-4-28 浏览次数:1995
    职工在节假日被要求加班,但企业又拒绝支付加班费,如果职工因此而辞职,会有怎样的结果?近日,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劳动争议案,对此有了明确的说法。

    2005年9月,曹某应聘到某机械公司工作,但直到次年6月双方才正式签订劳动合同关系。双方约定,曹某在企业的劳动期限为一年,工作岗位为操作工,工资为计件制。

    在工作期间,曹某每个周末都被要求加班,平时也有工作时间延长的情况,但公司未向曹某等加班工人支付加班工资。为此,曹某曾多次向公司交涉,但公司一直未予理睬。去年11月,曹某以此为由辞职,同时向劳动部门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经济补偿金。但劳动仲裁的结果并不利于曹某,为此,她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这起劳动争议案引起了各方的关注,因为曹某所遭遇的情况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在案件审理时,该机械公司称,其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职工工作时间因情况不同而有所不同,需要综合全年的工作时间确定。曹某的工作时间并没有超过规定的期限,不存在多加班的情况,因此,无须支付加班工资。公司甚至提出,曹某未经批准擅自辞职,不但不应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相反,她还应向公司支付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金500元。

    镇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机械公司虽然称其实行的是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未能提供职工工时记录、调休记录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相反,其所提供的考勤卡却证明曹某在双休日上班的情况。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而本案原告曹某以未获得加班工资为由辞职,不构成对劳动合同的违反。法院最后判决,机械公司需支付曹某加班工资,同时还应支付其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全部金额为41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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