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张某于2008年2月入职广州某公司担任业务员,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每月1000元,并另外签订一份业务提成协议,约定每半年结算一次。直至9月,公司以未收到合同款为由未按协议向张某支付业务提成,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张某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申请劳动仲裁,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20000元。公司同意支付业务提成,认为业务提成不属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应当属于奖励性质的福利待遇,不同意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经审理,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向张某支付业务提成以及经济补偿金,双方均无起诉。
【评析】
本案的焦点是业务提成是否属于劳动报酬?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规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第六条规定: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1)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2)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3)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一些企业往往对企业的业务员采取基本工资加提成的工资分配方式,提成款是业务员在完成一定的推销业务的基础上对其超额部分的奖励,属业务员所享有基本工资以外所应得的劳动报酬。提成协议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有关提成款的协议。从性质上说,提成协议应该属于劳动合同的附件。如果用人单位未按期或未足额向劳动者支付提成款而形成提成款纠纷,系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本案中,该公司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的规定”,张某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且要求公司支付业务提成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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