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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3346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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