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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2444

【处罚种类】


    责令改正、罚款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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