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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行政责任风险
发表时间:2009-6-23 浏览次数:2788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


    2、《江苏省劳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当事人违反本规定,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及劳动监察员行使劳动监察职权,打击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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