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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综合服务快讯(第8期)
发表时间:2009-7-23 浏览次数:2065

政 策 法 规 RELEASE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正式施行 具有四大热点


    9月18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35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9月3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条例一共包括6章38条,旨在贯彻实施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使劳动合同法更具操作性,围绕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劳务派遣、法律责任等作出详细规定,具有如下四大热点:


    一、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条例》指出,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为了避免用工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律义务,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条例》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最高可罚2万元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条例》进一步细化了职工名册的内容,规定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三、14种情形用人单位可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四、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合同支付赔偿金后不再支付经济补偿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条例》还规定,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针对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条例》要求,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东 恒 动 态 EVENTS


我所组织培训谈判学讲座顺利召开


    2008年9月23日晚上6点,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特邀南京审计学院管理系主任贾小明教授主讲销售与谈判,共有20名律师参加了此次讲座。贾教授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结合他的阅历就人的识别、分析、判断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讲解,让我所律师能更好的应对客户及开拓市场,对东恒所的品牌的建设加强做了很好的铺垫。


    最后,张利军主任让大家发表了对此次讲座的看法并进行了总结,他说这次讲座让大家收益不少,其实听什么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你有一颗想学的心,有端正的态度。并鼓动大家更多的去学习,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做一个优秀的律师。另外他还强调律师要心存善心,并准备着手实施春蕾计划帮助2—3名山区贫困小女孩实现上学梦。


行 业 动 态 EVENTS


国家鼓励中小企业进入垄断行业 严禁变相收费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近日表示,近年来我国不断放宽中小企业市场准入领域,许多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垄断行业已成为中小企业投资与经营的热点。


    一、推进中小企业进入垄断行业


    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制定了《关于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通知》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放宽了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的市场准入。一是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二是降低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三是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垄断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


    近年来,我国不断清理、修订和废止了限制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企业市场准入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些中小企业的经营范围和领域不断扩大,逐步进入垄断行业。


    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垄断行业进行投资与经营,已成为国家当前的重要政策导向。这些放开的垄断行业和领域包括电力、电信、铁路、民航、石油、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


    二、严禁以任何名目变相收费


    国家工商总局已经要求进一步简化程序,实行政务公开和首办责任制、限时办结制,并提供申请、受理、审批一站式服务。


    经国务院批准,从今年9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这不仅有利于减轻个体工商户的负担,而且有利于加强和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此项措施能够使基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精力更多地集中在抓监管上,放在维护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违法广告的监管和产品质量的监测上,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


中央六大政策扶持中小企业


    为帮助解决中小企业发展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中央财政今年以来明确了六大政策,安排中小企业专项资金35.1亿元,有力地支持了中小企业健康发展。


    在这六大政策中,首要是发挥财政政策导向作用,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发展方式。今年中央财政安排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5亿元,增长25%;安排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12亿元,增长20%;安排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及平台式服务体系补助资金1.1亿元。二是完善科技创新政策体系,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和技术创新。三是促进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四是实施中小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25%的所得税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五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拓宽中小企业市场空间。六是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中小企业或获更多贷款


    一、贷款利率下调:将部分利润从银行转至企业


    当前工业品出厂价格(PPI)屡创新高,企业利润受到挤压,下调贷款利率,可以帮助企业减轻负担,也有利于防止经济下滑。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字,8月份我国工业品出厂价格(PPI)同比上涨10.1%,比上月加快0.1个百分点。业内人士认为,在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回落的情况下,PPI的走高无疑将对企业的盈利空间进一步挤压。


    对于贷款利率下调是否会给金融机构盈利带来较大影响,从上月公布的银行业半年业绩可以看出,14家银行上半年共实现税后利润逾2300亿元,同比增长超过60%,盈利相当可观。在企业出现经营困难的时候,银行业出现较大盈利是不正常的现象,下调贷款利率,可将一部分利润从银行转移至企业。


    在银行业方面,短期来看因为基准贷款利率的下调,盈利能力会受到一定的影响,但影响可能会比较有限,因为目前贷款市场供需紧张的状况没有完全扭转,银行的议价能力仍然强势;从长期来看,因为存款准备金率的下调,部分银行的可贷资金大量增加,虽然基准利率有所下调,但从规模上来看整体盈利仍然是可以得到保证的。


    此次政策放松能否达到预期的目的,还取决于商业银行的行为。如果银行“惜贷”倾向明显,减息的好处可能不一定能够传递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


    二、存款准备金率差异性下调:中小企业或获更多贷款


    央行公布的存款准备金率调整政策,还十分罕见地使用了差异性下调手段。存款准备金率是传统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之一,通常是指中央银行强制要求商业银行按照存款的一定比率保留流动性。此次差异性下调,体现出结构性调整的原则和决策层力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政策意图。中小金融机构给中小企业的贷款量,大约占中小金融机构总体贷款量的1/3到1/2,这一比例远远高于大银行。因此,当只对中小金融机构的存款准备金率实施下调后,将增加中小金融机构的贷款规模,有利于让中小企业获得更多贷款。


法 条 解 析 LNSIGHT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要点:


    公司的关联交易一般是指具有投资关系或合同关系的不同主体之间所进行的交易,又称作关联方交易。公司关联交易是一种经济行为。正常的关联交易,可以稳定公司业务,分散经营风险,有利于公司的发展,但实务中常有控制公司利用与从属公司的关联关系和控制地位,迫使从属公司与自己或其他关联方从事不同利益的交易,损害从属公司和少数股东利益的现象。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五种人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其包括:(1)公司控股股东。系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2)实际控制人。系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3)董事。系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董事会成员。(4)监事。系指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选举出来的监事会成员。(5)高级管理人员。系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所谓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本条第二款原则规定了对公司关联交易的处理。如果与公司有关联关系的伍种人违反本条第一款的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害的,应当就其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经 典 案 例 CASE


合同管理类法律风险及其控制(管辖法院的选择)


案情介绍


    某年,甲市的A企业与乙市的B公司订立标的为572.92万元的设备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交货地点在丙市。随后,B公司突然单方面撕毁合同,给A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该A企业于是准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协议管辖的法院为B公司住所地的乙市法院。A企业无奈,只得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在甲市与乙市之间奔波,且最终的诉讼结果,法院也仅仅支持了A企业的部分损失。


律师点评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假如A企业的法律工作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一项非常重要工作的话,那么结果将会完全不同。律师可以在通过为企业的经营和管理提供及时的法律服务,不仅能有效地化解合同风险,而且能最大限度地维护企业的合法利益。本案例中,若A企业在签订合同前,将合同给本企业的法律顾问审核,该合同条款中对A企业的严重不利方面将会很快被发现,即对于管辖法院的选择,肯定不会选择为B公司所在地的法院管辖!因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双方完全可以以书面形式选择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等法院管辖,那么我们可以遇见,最终诉讼的结果将会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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