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公司法律综合快讯服务(第10期)
发表时间:2009-7-23 浏览次数:1991

政 策 法 规 RELEASE


两部委发布《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调高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明确从2008年11月1日起,适当调高部分劳动密集型和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为:将部分纺织品、服装、玩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4%;将日用及艺术陶瓷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将部分塑料(7960,-230.00,-2.81%,吧)制品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将部分家具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11%、13%;将艾滋病药物、基因重组人胰岛素冻干粉、黄胶原、钢化安全玻璃、电容器用钽丝、船用锚链、缝纫机、风扇、数控机床硬质合金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分别提高到9%、11%、13%。此次出口退税调整一共涉及3486项商品,约占海关税则中全部商品总数的25.8%。


东 恒 动 态 EVENTS


我所被评为“2008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


    在第三届中国中小企业家年会上,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被评为“2008服务中小企业发展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称号,本所许乃义律师撰写的“法律服务模式创新 东恒驶入了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快车道---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几点体会”一文被评为优秀论文,并在大会上进行了交流。这是对我所长期致力于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一种肯定。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在长期为广大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过程中,针对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不断进行法律模式创新,推出“免费法律服务套餐”和“星级会员服务套餐”,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法律服务难的问题,受到省市各级部门以及广大中小企业的好评,驶入了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的快车道。


行 业 动 态 EVENTS


国家近期扶持中小企业政策一暼


【财政】


    今年以来,财政部加大资金支持力度,安排资金19亿元,专项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进步;安排资金12亿元,支持中小企业“走出去”,开展国际经济合作;为缓解当前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中央财政新增安排10亿元,专项用于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的支持。


【税收】


    根据今年起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条例,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近日,财政部、国税总局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由11%提高到13%,半年增加退税100亿元左右;财政部、国税总局对涉及大量中小企业的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再次提高到14%。


【信贷】


    通过窗口指导,对全国性商业银行在原有信贷规模基础上调增5%,对地方性商业银行调增10%,并要求这部分额度必须用于中小企业、农业或地震灾区;放宽中小企业贷款额度,对个人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2万元提高到5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从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下调存贷款利率。


南京市郊县中小企业局将从四个方面推进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一是大力推进中小企业技术进步。重点是引导亿元以上重点企业建立技术研发中心,5000千万亿元重点企业原则上要建立技术中心,提高企业自主研发和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二是大力推动产学研更加紧密结合。重点是促进技术向企业转移,技术与产业结合,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创新成果产业化水平。三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继续实施中小企业信息化示范带动工程,围绕“引导、示范、推广、扶持”八个字来提高中小企业信息化发展水平。四是利用高校、科研院所资源推进产业升级。继续组织开展中小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对接活动,力争2009年实现郊县规模工业企业新产品产值率达到20%以上。


七银行将新增贷款3000亿加大对经济增长支持力度


    近期,各家银行积极响应中央扩大内需、促进增长的政策要求,合理扩大信贷规模,加大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同时坚持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着力优化信贷结构。


    建行:年底前再增加信贷投放300亿—500亿元


    中国建设银行就贯彻落实扩大内需十项措施的几项具体工作进行了部署和要求。会议要求建设银行今年将在完成年度信贷计划的基础上,年底前再增加信贷投放300亿—500亿元。会议还要求发挥建设银行的传统优势,重点支持铁路、公路、机场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支持保障性的安居工程及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同时,加大对灾后重建、"三农"、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


    农行:再增500亿元信贷投放


    中国农业银行在确保全年完成3600亿元信贷计划的基础上,再增加500亿元信贷投放。


    扩大信贷投放的重点领域包括:大力发展涉农信贷业务;注重落实小额信贷功能;积极为灾区住房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企业恢复生产进一步增加信贷投入等。


    农发行:年内新增550亿元


    农发行年底前再投放贷款550亿元,在确保粮棉油收购的同时,加大对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力度。一是安排政策性粮棉油收购及储备贷款350亿元;二是安排用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贷款140亿元;三是安排产业化龙头企业及国家级化肥储备贷款60亿元。


    国开行:年内新增600亿元


    国家开发银行在年底前确保新增发放600亿元人民币贷款,全部用于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农村基础设施、铁路公路和机场等领域的建设与发展。目前,总行已将新增的600亿元规模分解下达各分行,要求分行提高评审效率,加快贷款发放进度。


    中信银行:再增150亿元信贷投放


    中信银行将再力争增加150亿元信贷投放,切实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具体包括:积极支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择优支持抗经济波动风险能力强的医疗、教育及日常消费品行业发展等。


    北京银行:今年起至明年新增550亿元授信额度


    北京银行拟从今年起至明年,新增550亿元授信额度,切实加大对重点行业和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信贷规模进一步向民生保障工程、中小企业、重大基础设施、新农村建设和节能减排项目等方面倾斜。


    光大银行:明年新增投放600亿元


    光大银行对2009年度预算方案进行了调整,增加有效信贷投放,预计在2009年可实现新增有效投放金额600亿元。主要用于中央政府投资的公共企业贷款和国家重点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同时进一步支持配套型、集聚型和科技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


法 条 解 析 LNSIGHT


    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评析要点:


    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具体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联合为基础,同时也具有人合的性质,股东之间要求有一定的信任关系,股东数量也应有所限定,以便于公司在重大的经营决策时,能够协调一致。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下限为一人,上限为五十人。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此外,国家作为特殊主体,可以国有资产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受本级人民政府授权行使出资人职责,设立只有一个股东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者在我国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按照外资企业法的规定,可以设立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此次修改公司法,还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的最低限制从原公司法规定的两人改为一人,并设专节对一人公司做了具体规定。


经 典 案 例 CASE


公司法案例之合作投资协议书


案情介绍


原告:王XX。
被告:南京A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被告:南京B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


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是:


1 、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三方签订的共同投资《协议书》;
2 、责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公司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
3 、两被告返还原告的2294万余元资产和赔偿损失;
4 、确认两被告非法炮制的有关侵占原告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文书和实施的行为为无效的法律文书和行为;
5 、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以下为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常州C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于2004年7月19日登记成立,王XX为法定代表人,股东为王XX及常州D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注册资金为2000万元,王XX出资占55%,D公司出资占45%。


    2006年7月25日,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成立维和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A公司投资3000万元,B公司投资2400万元,C公司投资2100万元。同日,A公司、B公司与王XX另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三方重新投资原C公司,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A公司投资3000万元,B公司投资2400万元,王XX投资2100万元。


    2006年8月20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郑XX持8月19日C公司《章程修改条款》,依7月25日A公司、B公司与王XX签订的“三方重新投资原C公司”的《协议书》,以C公司董事长的名义向市工商局申请C公司有关事项的变更。2006年9月9日,审计中心审计事务所出具了C公司注册资本金为7500万元的《资本金核验证明书》。2006年9月26日,市工商局根据变更申请及9月25日的C公司《董事会决议(2006)1号》、C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对C公司部分事项进行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变更为郑XX,注册资金为7500万元,股东变更为A公司、B公司及王XX,其中A公司出资3000万元,B公司出资2400万元,王XX出资2100万元。2006年12月21日,两被告召开会议,作出C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称原C公司股本金为零,不再享有股东权益。


    在被告据以进行C公司工商变更登记的一系列法律文书中,2006年8月19日《维和公司会议纪要》、C公司《章程修改条款》这两份材料上的“王XX”签名是参会人员蒲XX所写,没有证据证明蒲XX已征得王XX的同意。2006年9月25日的C公司《董事会决议(2006)1号》、C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经省人民检察院及省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鉴定中心鉴定,前两页(内容部分)与尾页(无正文,签名部分)非一次性形成。另,2006年12月21日C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没有王XX的签名,两被告在庭审中认可该决议不产生法律效力。


    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在C公司的经营运作中,既有民事行为,也有行政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仅就民事行为的法律效力进行审查,有关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不在本案审查范围。该院认为,2006年7月25日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A公司、B公司与王XX签订的《协议书》,分别违反了《公司法》第75条和第39条,因而无效。2006年8月19日《维和公司会议纪要》及C公司《章程修改条款》的内容不能视为王XX真实意思表示,因而无效。2006年9月25日的C公司《董事会决议(2006)1号》、C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这两份材料,一方面不足以确认为王XX之意思表示,另一方面其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9条、第31条),因而无效。该院还认为,根据《公司法》第4条,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原告王XX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其请求两被告返还资产和赔偿损失的主张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为:2006年7月25日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及A公司、B公司与王XX签订的《协议书》,2006年8月19日《维和公司会议纪要》及C公司《章程修改条款》,2006年9月25日的C公司《董事会决议(2006)1号》及C公司第二次股东会议记录,2006年12月21日C公司《董事会暨股东会决议》,均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由王XX承担30%,A公司、B公司共同承担70%。


律师点评


    本案的诸多法律问题是值得探讨的:


    一、本案涉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四个:


    1 、A公司、B公司与C公司之间的共同投资关系,即联营问题;
    2 、A公司、B公司、王XX、D公司之间的股东地位问题;
    3 、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
    4 、A公司、B公司的侵权问题。


    一审法院对工商管理机关进行变更登记的行政行为问题不予审理是符合现行法律规定的,然而,A公司、B公司变更C公司董事长的行为是不是行政行为?A公司、B公司对C公司的变更申请是不是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能否对变更公司董事长的行为及提出变更申请的行为其合法性进行判定?


    二、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王XX作为公司的股东,在本案中无权以财产所有权争议主张权利,这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如果一审认定的事实是确切的,王XX由原来占股权55%的大股东变为占股权28%的小股东,D公司的股东权利则变为零,其股东权利已受到了极大的侵害,而这一侵权行为主要是由两被告实施的,那么王XX及D公司能否对股东权利被侵害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案件时是否应对这一侵权行为进行审理?人民法院是否有权对原、被告的股东地位进行判定?


    三、在现实的经济纠纷中,尤其是涉及公司法人的经济纠纷中,往往既有平等主体间的民事行为,又有行政行为,而按照现行的审判制度,经济案件依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无权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则要另行通过行政诉讼程序,这样一来,一桩经济纠纷就必须经过两次甚至三次诉讼才能解决问题,这显然与“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两便原则”相悖。法律界及立法机关应当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找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来,比如,制定特别的“经济诉讼法”,在审理经济案件时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权,或者,在审理涉及行政行为的经济案件时,由经济审判庭和行政审判庭联合组成五人或七人的特别合议庭,对不同的当事人、不同的问题分别适用不同的诉讼程序,等等。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