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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律综合快讯服务(第11期)
发表时间:2009-7-23 浏览次数:2183

政 策 法 规 RELEASE


企业国有资产法正式出台


    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企业国有资产法,这部受到公众普遍关注的法律终于出台。该法起草工作从1993年开始,已历时15年。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本法所称企业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包括金融企业国有资产在内的各类企业国有资产都适用本法规定。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亮点,人大将担起批准企业预算新任务


    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最关键的问题是所有权虚置。企业国有资产法在这方面做了很好的尝试,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这部法律重要亮点。


    实际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是近年来备受关注的改革措施,条文中规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案单独编制,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可以改变长期以来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的虚置问题,也能够真正体现全民所有、国家所有。


非经营性国资监管未纳入本法,建议下一步可先出台行政法规


    虽然这部法律不适用于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但在法律出台后,应该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对其他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个问题。


社会保险法草案全文公布 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8日向社会全文公布社会保险法草案及关于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和建议,以更好地修改、完善这部法律草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有关通知中指出,制定社会保险法,对完善社会保险制度、明确参保人员的权利义务、保障公民共享社会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社会保险法草案已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草案在广泛征求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后,将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要求各有关方面高度重视、统筹安排、精心组织,确保公开征求意见工作的顺利进行。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具体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将负责征求、收集本地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部门、法学教学研究等有关单位的意见,并于2009年2月15日前将意见汇总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东 恒 动 态 EVENTS


张利军主任应邀参加南京工业大学科技产业园迎春座谈会


    2008年12月23日南京工业大学科技产业园迎春座谈会,在浦口经济开发区产业园园区科技会议厅顺利召开。我所张利军主任作为科技产业园法律顾问,应邀出席本次座谈会,并在座谈会上对园区发展以及法律服务问题作出了积极的发言。发言引起了与会领导与同志们的热切关注。浦口区区委相关领导、园区工作负责人及入园企业家出席本次座谈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发言与探讨。


行 业 动 态 EVENTS


江苏省出台七项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


    为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12月29日联合出台七项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


    这份名为《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实施意见》明确,对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较多、降低费率后基金当期收支仍有结余的统筹地区,可申请在1至2年内将企业缴纳部分的费率一次性从2%降到1%。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也可根据各险种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在2009年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医保、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但不得擅自降低养老保险费率。在降低企业缴费费率的同时,确保参保人员社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在确保社保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保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允许暂时无力缴费的困难企业在2009年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但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困难企业的社保历史欠费在2009年内无力清偿的,可继续签订缓缴、补缴协议,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在确保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按时足额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下,对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协商薪酬等办法稳定职工队伍,并承诺本年度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困难企业,予以社保补贴或岗位补贴,所需资金可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已享受缓缴社保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保补贴。对连续5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生产经营困难情况下积极组织职工开展在岗、转岗和技能提升培训,实施主辅分离改革改制等措施,不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经审核批准后,在一定时期内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适当安排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应支付的加班工资,如及时、集中支付有困难的,可经平等协商与劳动者签订分期支付协议;对加班工资劳动争议案件,应先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工会和街道乡镇等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进行调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申请仲裁的此类案件应以调解为主,妥善予以处理。


    妥善解决困难企业支付经济补偿问题。困难企业经过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实行经济性裁员的,可在与工会或职工平等协商一致后,签订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经济补偿的协议。另外,《意见》还要求各地指导企业在运行困难情况下依法适度调整工资支付标准,方便企业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工时制度。


南京高新区与中关村联手助海归创业


    促进资源共享,加强优势互补。作为加强南京市与中关村科技园区长期战略合作的重要措施之一,2008年12月25日,北京理工留学人员创业园与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合作签约仪式在南京高新区举行。已经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业有成的孙纲、王杰、叶展、刘乐中、田慕玲、初晓光、孔令勉7名海归高层次人才,正式落户南京留创园。


    同是历史文化名城和科技教育强市,南京市优良的人文科技和创业环境,尤其是南京高新区和南京工业大学共同打造的海内外领军人才“三创”载体,对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海归们很有吸引力。此次“雁南飞”落户南京留创园的7名海归中,有6人是毕业于美国、英国、日本等知名院校的博士,分别在互联网、电子信息、光电子、汽车信息、信息安全等领域掌握着世界前沿技术,并都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和成功创业经验。


中关村输出优秀海归创业项目


    王杰于20个世纪90年代初获得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通讯系统工程博士学位,在美国工作10年,分别任职于宾夕法尼亚大学、贝尔实验室、美国FLASH NETWORKS等公司和机构。王杰2003年9月从美国归国,创办了北京恒通安信科技有限公司,致力于研究、开发和销售信息安全产品,提供信息安全服务和网络集成服务。目前,恒通安信拓展了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和学校等众多客户,发展形势良好。之所以选择到南京高新区创业,王杰的回答只有一句话:被南京及南京高新区的创新、创业、创优环境所吸引。


    2007年3月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创办北京麦克斯泰科技有限公司的初晓光,其公司已经在深圳设有研发中心,在我国香港地区设立调研机构,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互联网垂直搜索技术和互联网情报分析、处理技术。他给自己在南京的公司定下的目标是,用3-5年的时间,成为中国主要的实时舆情、媒体资讯服务商。


    携17名驻海外联络处负责人赴南京参加签字仪式的中关村科技园区管委会副主任夏颖奇说, 54个国家高新区是一家,在人才流动上,一定要着眼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个大局。中关村科技园区与南京市政府的合作是战略层面的合作,合作领域宽广,尤其在合力推动企业科技创新方面前景广阔。


    近年来,中关村科技园区吸引了大批海外留学生回国创业,平均每个工作日有2家留学人员创业企业成立。截至2008年年底,中关村累计吸引海归9800人,创办海归企业4200家,从业的海归近1万人。海归创业企业中的许多资金来自国际风险投资机构,经营团队是国际性人才,技术研发与国际同步,市场横跨海内外,创造出了突出的技术和市场业绩。中关村科技园区的海归群体已成为中关村最具自主创新能力和创业精神的中坚力量。


南京高新区承载能力日益提升


    南京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张建华介绍说,南京高新区与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了长效合作机制,形成了合作双赢、互动对接的良好合作关系,这对促进双方的科技创新创业,推动人才交流和技术转移,尤其对更好地服务于海归创新创业,构建技术转移通道意义重大。张建华希望双方进一步加强交流与合作,在共赢的前提下,中关村科技园区能推荐更多的海归到南京发展。


    南京高新区具备了的创新创业产业基础,目前园区已形成了电子信息及软件、生物工程与医药、新能源新材料和车辆制造等主导产业,园区先后被授予国家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国家火炬计划软件产业基地、国家动画产业基地。2007年南京高新区实现技工贸总收入890亿元,与“二次创业”前的2004年相比增长70%;财政一般预算收入25亿元,增长85%。园区现有高新技术企业186家,2007年实现总收入623亿元,占园区技工贸总收入的70%;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436亿元,占园区技工贸总收入的近一半。


    同时南京高新区拥有完备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设施,拥有国家级留学人员创业园、国家级软件园、江苏省新药创业服务中心等专业孵化服务机构。为了更好地引进留学归国创新创业领军人才,南京高新区与南京工业大学联手搭建“三创”载体,提供了优厚的支持条件。同时设立了注册资本为1.8亿元的南京留学人员创投基金。


    南京留创园的前身金陵海外学子科技工业园是人事部、教育部、南京市政府、南京高新区于1994年共同建设的全国第一个留学人员创业园。十余年来,南京留创园具备了产业、科教、政策等多种服务条件,已经成为留学人员在南京创新创业和成长的摇篮。目前,南京留学人员创业园中有100多名海归在园内创办了科技研发型企业,南京高新区正在给予持续性的支持,获得支持的创业项目绝大多数发展良好。


法 条 解 析 LNSIGHT


    公司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评析要点:


    本条是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是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应确定各自认缴的出资额和公司注册资本额。按照全体股东认缴出资数量的总和在公司登记机关申报登记的公司资本,即为公司的注册资本。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与原公司法相比,本法将原公司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认缴的出资可以在两年内缴足。这样规定,一方面有利于保证公司的资本金与其经营能力和偿债能力相适应;另一方面,又由法律明确规定可以分期缴付,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


    本条第二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这一规定,使设立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资金门槛大为降低,并且不再区分经营方式,方便了公司设立。同时,又考虑到金融、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对注册资本需有较高的要求,对法律和行政法规对注册资本有特殊要求的做了除外规定。
此外,在分期缴付公司注册资本方面,对投资公司的缴付期限还放宽至五年内缴足全部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


经 典 案 例 CASE


关于隐名合伙关系


案情介绍


    甲于1998年开办了丁企业,并登记注册为个体工商户,该企业于 2000年被注销,甲也于2002年死亡。甲之子丙于2003年收回一笔属其父开办的丁企业经营期间的债权。事隔不久,乙诉至法院,请求对该笔债权进行分配,理由是丁企业是其和甲合伙开办,并且乙在丁企业担任副经理一职,在合伙企业清算时,由于该债权已作为坏帐处理而未将其纳入财产分配范围,现该债权已实现,故要求对其财产进行分配。乙向法庭提交的证据有丁企业合伙财产分配协议一份和乙曾作为丁企业副经理等的相关证明,丙在诉讼中没有提供其他证据。


律师点评


    甲与乙系隐名合伙关系,隐名合伙人与普通合伙关系中的合伙入享有同等的权利,对财产分配完毕后收回的财产仍享有权利。


    理由如下:首先,根据《民法通则》第30条的规定,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民法通则〉若干意见》第46条、第50条规定只提供资金或实物或者只提供技术性劳务而不提供资金、实物,但约定参与盈余分配的,以及没有书面合伙协议且未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但具备合伙的其他条件的,又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人证明有口头合伙协议的,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并未将显名合伙和隐名合伙加以区分。实际上,普通合伙人与隐名合伙人均按照出资份额的多少或协议约定的比例享有利益和承担风险,即使合伙双方对债权债务清算完毕,如出现遗漏的未进行分配的债权或债务,也应按照上述原则处理,隐名合伙入不存在有限责任的保护和收回投资后,是否对企业预计已坏帐的债权收回后所引起的资本增加额享有权利的问题。


    其次,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乙作为积极主张权利的一方负有提供证据证明其与甲存在合伙关系的义务,其向法庭提交的丁企业合伙财产分配协议已经足以证明其主张,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而乙作为丁企业的副经理系代表丁企业对外发生民事行为,与认定乙是否是合伙人无直接关联,不能以此作为认定甲乙存在合伙关系的依据。对于甲乙之间是否是隐名合伙关系,已由丁企业的工商登记的性质予以证明,无须甲的儿子丙再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及举证不能所产生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综上,本案中,对于甲乙之间的隐名合伙关系应当予以确认。乙作为隐名合伙人享有与显名合伙人同等的权利义务,对预计已坏帐未进行分配而后又收回的债权仍享有权利,应按照其出资额或双方在丁企业合伙财产分配协议中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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