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链接】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第十九条
按照《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企业在六个月内录用人员的,应当优先从被裁减的人员中录用。因经济性裁员而被用人单位裁减的职工,在六个月内又被原单位重新录用的,对职工裁减前和重新录用的后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为单位工作时间。
【律师解析】
1、工作年限可以连续计算的前提是用人单位进行的裁员种类是经济性裁员而非其他裁员方式,例如过错性裁员。
2、被裁劳动者必须在被裁后六个月内被原用人单位重新录用。
3、工作年限一旦可以连续计算,对于劳动者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等劳动待遇都有很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