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就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下发通知。通知要求: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其实,国务院通知的“企业裁员超20人需提前说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已有明确规定。国务院为何要特别重申这一法律条文呢?笔者以为,这既与当前全球性的裁员潮有关,也与一些地方政策性限制企业裁员有关。
尽管世界各国的政府都不想看到企业裁员,可是又不得不面对现实。但在应对企业裁员的时候,我们的一些地方政府往往缺少理性,限制企业裁员。比如,某省为了避免区域性、行业性的大规模减员,规定企业一次性裁员40人以上,须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才能执行。这无疑是公权越位。
《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裁员的程序是合理的,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了企业的正当利益。政府如何应对企业裁员?笔者认为大概只能有四个选项:增强企业的道德与责任意识,呼吁企业尽量不裁员;帮助企业解困、减负,以减少企业裁员;当企业必须裁员时,监督企业依法裁员;企业裁员之后,政府应当好失业人员的“保障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