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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未满一个年度是否有权要求支付年终奖?
发表时间:2010-2-14 浏览次数:2197

【案情】


    2008年8月31日,谢某来到一家公司担任外贸主管,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从2008年9月1日到2009年8月31日。2009年1月17日到25日,谢某被派往法国出差,回国后他提出书面辞职申请。他认为,自己入职以来工作一直很尽力,但是仍然没有任何建树和突破,与公司领导的期望有较大差距,另外,公司的管理理念和文化氛围、待遇水平和他自己的期望有一定差距。次日,谢某离开该公司。


    因谢某离职时,该公司没有发放其2009年1月份的工资。谢某和该公司均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请仲裁:公司要求谢某支付其提前离开岗位的赔偿金3000元、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9000元、培训等相关费用1万元;而谢某要求公司支付其欠发的工资、额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万余元,2008年12月份和2009年1月份的年终奖共6000元、伙食费和出差的费用3000元。


    在仲裁辩解时,该公司认为,年终奖的发放是不确定的,不一定每年都要发放,何况谢某离职是该年度还没有结束,没有到发放年终奖的时候。因此,该公司不应支付其2008年12月份及2009年1月份的年终奖。谢某则认为,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司应该发放其两个月的年终奖。


【本期问题】


    1、谢某要求的年终奖金能否拿到?2、谢某除年终奖金外的其他要求又是否合理?


    3、年终奖金的计发以何为标准?4、基于此案,有人单位又有哪些启示?


【专家点评】


    1、谢某诉求的年终奖应该得到支持。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2款“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等支付周期未满的工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的规定,谢某可要求公司支付其2008年12月和2009年1月的年终奖,至于年终奖该发多少,这就要看公司对于年终奖的计发是如何规定的,公司关于“谢某离职是该年度还没有结束,没有到发年终奖的时候”的辩解与上述法规明显冲突。


    2、关于谢某欠发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以及伙食费和出差费等诉求。是否需支付谢某所谓的“欠发工资的额外经济补偿金”,关键看公司是否存在欠发的行为,从案情中了解到,谢某在回国后的第二天即离开公司,此时,公司是否有证据证明曾要求或通知过谢某领取工资,如有,则迟发工资的过错在谢某,否则,需额外支付25%的补偿金;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谢某的诉求与法相悖,因为是谢某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存在被迫的因素;至于伙食费和出差费用,需看双方对此有无约定或公司有无相关规定,同时,需审查出差费用的发生是否有合理的理由,综合考虑后再确定是否需支付。


    3、关于年终奖金的计发标准。年终奖金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如何发,应优先考虑双方的约定,在无约定的情况下,再看公司的规定,不过,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的规定,公司关于年终奖发放的规定应该有一个民主制定的程序,且要告知员工,当然,根据广东省高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0条的规定,裁判部门对民主程序的要求并不高,对于2008年1月1日之后的,只要相关规定不违法,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且已告知劳动者,而劳动者又没有异议的,仍可作为解决纠纷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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