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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律风险提示
发表时间:2009-6-19 浏览次数:1100

风险一:申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当事人提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受理范围,如人身伤害赔偿等纠纷,劳动仲裁部门将不予受理,或受理后发现该情况的,会作出驳回等处理。


风险二:申诉请求不当。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符合法律规定,有些当事人不了解法律法规确定的赔偿标准,而是“漫天要价”,不仅得不到仲裁部门的支持,还要负担相应的仲裁费用。


风险三:逾期改变申诉请求。当事人增加、变更申诉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超过仲裁委员会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仲裁委将不予受理。


风险四:超过申诉时效。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超过法律保护期,仲裁部门将不会受理。


风险五:授权不明确。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诉、进行和解、提起反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否则代理人无权就特别授权事项发表意见。


风险六: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用。当事人自收到案件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应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处理费,若确有困难无力交纳的,当事人应书面申请。无故不按规定交费的,仲裁部门将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风险七:不按时出庭或中途退庭。当事人接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将被视为放弃自己的权利,仲裁部门可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按缺席裁决。


风险八:不能提供证据。当事人申请仲裁应该提供支持自己主张的相关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伤认定书、伤残鉴定书、物证、证人证言等。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风险九:仲裁裁决后一方当事人如期起诉。我国劳动争议实行“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仲裁结束后,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仲裁裁决也因当事人起诉而不发生法律效力。


风险十:对生效的法律文书不及时申请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执行仲裁裁决的期限为1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当事人应及时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否则将面临仲裁裁决不被国家强制力保护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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