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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的法定事项和范围
发表时间:2009-9-12 浏览次数:1969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和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的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具有法定事由,一般包括超过申诉时效,或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或不属于该委管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得以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明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或找不到被诉人等为由扩大不予受理的事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律师提醒:上述不予受理的情形中,对于超过申诉时效的案件,申诉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时效问题进行审查,经查确系超过时效的,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于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案件,申诉人可以其他案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对于管辖错误的案件,根据上述文件的规定,申诉人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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