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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风险告知书
发表时间:2009-7-3 浏览次数:1853

劳动争议仲裁风险告知书


各位仲裁当事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办法》和《湖南省劳动争议仲裁程序规则》(试行)等规定,现将劳动争议案件在仲裁阶段可能存在和出现的主要风险及其承担原则,告知如下:


    1、仲裁请求不当的风险。仲裁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完整。仲裁请求不完全、不恰当,会导致部分请求被视为弃权或请求得不到支持的后果。仲裁请求的增加、变更,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逾期视为弃权。


    2、不按时交纳仲裁费的风险。当事人在申请仲裁时,应在收到缴纳劳动争议仲裁费通知单之日起五日内交纳案件的受理费和处理费。如果申请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和处理费的,应当按照规定提出申请。不依规定按时缴纳仲裁费用,将会导致按自动放弃申诉处理。


    3、授权不明的风险。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仲裁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4、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反驳对方的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争议,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5、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在举证期限不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采纳的除外。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庭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在举证期限内向仲裁庭申请延期举证,经仲裁庭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6、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除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仲裁庭准许外,向仲裁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供的证据不符合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7、证人不出庭作证的风险。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仲裁庭采信。


    8、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的风险。在仲裁委员会送达法律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之仲裁委员会,致使仲裁委员会无法送达,造成法律文书被退回的,法律文书也视为送达。


    9、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或者中途退出仲裁庭的风险。不按时参加仲裁庭审理活动的,申诉人承担被视为撤诉的后果;被告承担缺席审理、缺席裁决的后果。


    10、逾期起诉或逾期申请执行的风险。当事人对法律赋予起诉权的仲裁裁决书不服提出起诉的,应当自双方当事人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视为自动放弃起诉权。对发生法律效力且有给付等履行内容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当事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逾期视为放弃申请执行权利。


    11、不遵守仲裁纪律的风险。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有妨害仲裁行为的,仲裁委员会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其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处罚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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