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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劳动者主张加付赔偿金不属于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发表时间:2009-9-12 浏览次数:1963

【法条】


    劳动者的请求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所规定范围内的加付赔偿金的,不属于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


【律师提醒】


    链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目前,南京市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对于申诉人以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要求加付赔偿金的请求均释明不属于受理范围,告知申诉人通过行政途径解决,即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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