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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劳动仲裁机构提交证据材料时应注意的事项
发表时间:2011-7-1 浏览次数:1627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无论是申请人还是被申请人,为了劳动仲裁机构能够支持自己的请求实现胜诉,都应当提供支持自己请求的证据。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时,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一、制作证据清单,对提交的证据按照顺序列明。证据清单中应当载明证据名称、证据来源、证明目的等内容并应当同时注明证据提交的日期和证据提交人名称。


    二、除证据清单外,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应当按照对方人数提供证据的副本。


    三、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仲裁委员会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四、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如果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供的证据是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


    五、当事人所提供的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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