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因发生劳动争议需申请仲裁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超过五日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5、申请人收到开庭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6、被申请人收到开庭的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7、仲裁员有《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8、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9、当事人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可以向仲裁庭申请裁决先予执行。
1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当事人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终局裁决”以外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12、对《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两类劳动争议,除下列情形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1)劳动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存在《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