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 |
发表时间:2011-6-24 浏览次数:1274 |
很多劳动者都认为只要自己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其实这是混淆了劳动合同订立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从该条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实际用工行为没有发生,劳动关系同样没有建立。根据目前的操作惯例,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是先开始用工行为,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内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用工行为在前,签订合同在后。虽然劳动合同签订在后,但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劳动合同签订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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