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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劳动合同不能作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唯一证据
发表时间:2011-6-24 浏览次数:1274

    很多劳动者都认为只要自己与某用人单位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其实这是混淆了劳动合同订立和劳动关系的区别。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关系自实际用工之日起建立。从该条规定可以明确看出,劳动关系的建立与劳动合同的签订并无必然联系。也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但只要实际用工行为没有发生,劳动关系同样没有建立。根据目前的操作惯例,大部分用人单位都是先开始用工行为,在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内与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是用工行为在前,签订合同在后。虽然劳动合同签订在后,但是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是从实际用工之日起计算而非劳动合同签订之日。


    在认定劳动关系的问题上,劳动仲裁机构也不能仅仅审查劳动合同的签订,还需要综合其他证据共同认定。这里的其他证据包括:社会保险的缴费明细;工资表;考勤表等,这些证据都是可以表现出劳动关系的履行状态,较劳动合同来说能够更加显著的反映出用工的事实。(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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