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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法条解析(三)
发表时间:2009-5-14 浏览次数:1251


    第九条 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解释】本条是关于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的规定。

  行业差别费率不是一个固定的费率,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生产设施的改进、安全生产意识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各行业的工伤风险会发生变化,为此,行业间的差别费率和各行业内的费率档次要适时调整。为实施动态管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平衡情况,及时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同时,鉴于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费率档次的确定需要国务院批准,而这些费率及档次的修订调整与制定性质是相同的,因此,本条规定,费率及档次的调整方案,也需报经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费缴费主体和费基、费率的规定。

  1.缴费主体。

  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工伤保险大体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社会保险类;另一种是雇主责任类。

  实行雇主责任类型的是少数国家。雇主责任制有两种方式:一是受伤的工人或遗属直接向雇主要求索赔;二是雇主为其雇员的工伤风险购买商业保险。

  实行社会保险类型的约占实行工伤保险制度国家的2/3。在这些国家,凡参加工伤保险的雇主,都必须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

  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保险制,规定由雇主缴费。根据本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及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按时”,是指按照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规定的缴费时间。当前的实际操作中,一般是按月缴纳,但也有按照季度甚至按年度缴纳的。每一个用人单位都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缴纳工伤保险费,否则,将按照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强调用人单位(雇主)的赔偿责任。因此,本条在规定单位缴费义务的同时,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也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将工伤保险费分摊到职工个人。

  2.费基与费率。

  根据本条规定,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费基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是指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但是,劳动者的以下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本条所规定的“费率”,是指按照条例第八条规定的行业差别费率以及行业内的费率档次所确定的每个企业、每一个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实际费率。目前,全国工伤保险的费率幅度约为工资总额的0.2%-2%,平均为1%左右。




    第十一条 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

  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可以采取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的主管部门制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和特殊行业参加异地统筹的规定。

  1.工伤保险基金统筹层次。

  根据本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统筹层次可以分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四个直辖市实行全市统筹。二是在省、自治区实行设区的市级统筹,也就是实行地(市)级统筹。三是在不是设区的市的工伤保险基金如何统筹,条例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来确定。也就是说对于这部分地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实行县级统筹或者地级统筹,到底实行哪级统筹,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与劳动部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266号文)的规定相比,条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工伤保险的统筹层次。这样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一是工伤保险费率较低,并且实行现收现付制,是社会保险各险种中比较容易实现较高层次统筹的险种之一;二是大多数国家的统筹层次都较高;三是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实际情况会有较大差异,如果规定一个统一的统筹层次,不一定对所有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合适。考虑各地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情况,条例对直辖市和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统筹层次作出了明确规定,对于其他地方,主要是县级市、自治州、盟、地区行署等,由于地域较大、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因此,本条授权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这些地方的统筹层次。

  2.特殊行业的异地统筹。

  铁路、远洋运输、石油、煤炭等行业,一般都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如果将这些单位分散到不同的地区参加工伤保险,从管理能力到待遇水平都会出现一些问题,也不利于工伤预防机制的建立。对于这些行业,可以采取相对灵活的方式,集中参加层次相对高的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同时,由于这些行业之间的差异较大,因此,本条规定由劳动保障部会同这些不同行业的主管部门分别制定参加异地统筹的办法。




    第十二条 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解释】本条是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规定。

  1.关于财政专户。

  工伤保险基金是国家为实施工伤保险制度,通过法定程序建立起来的用于特定目的的资金,是实施工伤保险制度的基础。如果不能合理、有效地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制度就会落空。因此工伤保险基金作为专项基金须存入统筹地区银行的财政专户,专款专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在实际操作中,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机构、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和“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收入户用于暂存收缴的各项基金收入,除按规定向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资金外,一般只收不支;支出户主要用于支付基金开支项目,除按规定接受财政专户拨入的资金外,一般只支不收;财政专户用于存储基金,其作用是接受从收入户划入的资金,并向支出户拨付资金。工伤保险基金的各项支出必须从支出户中拨付。

  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的资金应定期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财政部门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关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预算,按一定期限将资金从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划拨到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出现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调整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数额时,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用款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划拨资金;需要调整预算的,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财政部门除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预算和其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资金外,不得自行安排和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同时,为了严肃财经纪律,本条还规定,工伤保险基金不得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也不可以挪作其他社会保险项目的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为了加强对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基金的完整与安全。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各相关主体应严格按照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否则,将受到行政处分甚至是刑事处罚。

  2.关于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

  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由于从筹集到支付的时间跨度较短,沉淀的资金不多,而且工伤事故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基金随时面临支付的可能。为了保障将资金主要用于工伤职工的救治、救济,本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只能用于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支出。

  一是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括医疗康复待遇、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医疗康复待遇包括诊疗费、药费、住院费用,以及在规定的治疗期内的工资待遇。伤残待遇包括——十级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为6至24个月的工资;——六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标准分别为本人工资的90%、85%、80%、75%、70%、60%;需要护理的,还可以享受生活护理费,标准分别为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50%、40%和30%;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的,由基金支付费用。死亡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享受工亡职工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至60个月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

  二是劳动能力鉴定费。根据条例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费是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支付给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的费用。如果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的,劳动能力鉴定费也包括支付给相关医疗机构的诊断费用。将劳动能力鉴定费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是工伤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在此之前,劳动能力鉴定费是由申请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考虑到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目的之一就是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将单个用人单位承担的对工伤职工的赔付责任,以通过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方式来体现,尽量减少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的责任。因此,条例将劳动能力鉴定费纳入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三是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条例明确列举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具体支出项目,但是随着工伤保险事业的发展,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些新的应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条例目前的规定不可能穷尽所有的应该由基金支出的项目。为了给基金的合法支出留有一定的空间,同时,为了避免滥用基金情况的发生,条例规定,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才能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其他文件,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和劳动保障部制定的部门规章,都不得规定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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