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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条例》法条解析(六)
发表时间:2009-5-14 浏览次数:1117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规定。

  1.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应该在经过治疗,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进行。这样规定,是因为职工发生工伤后,只有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使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才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医疗专家对其伤情进行鉴定。

  2.工伤职工必须存在残疾,主要表现在身体上的残疾。例如,身体的某一器官造成损伤,或者造成肢体残疾等。

  3.工伤职工的残疾须对工作、生活产生了直接的影响,伤残程度已经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例如,职工工伤后,由于身体造成的伤残不能从事工伤前的工作,只能从事劳动强度相对较低、岗位工资、奖金相对少的工作,有的甚至不得不退出生产、工作岗位。这种情况需通过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依法领取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的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导致本人劳动与生活能力下降,由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根据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的申请,组织劳动能力鉴定医学专家,根据国家制定的评残标准和劳动保障的有关政策,运用医学科学技术的方法和手段,确定劳动者伤残程度和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一种综合评定制度。职工在工伤治疗期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都要通过医学检查对其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作出判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组织医疗专家组对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职工享受何种工伤保险待遇的依据。通过劳动能力鉴定,能够准确评定职工伤残、病残的程度,有利于保障伤残、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为正确处理与此相关的争议提供客观依据。

  劳动能力鉴定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两部分。 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十级。一级为,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三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四级为,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五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六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七级为,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八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九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十级为,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根据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条件,分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是指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等上述五项均需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是上述五项中有三项需要护理;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是指上述五项中有一项需要护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我国目前仍沿用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一标准目前已经存在许多不太完善的地方,急需修订。比如,对于伤残的标准,因工负伤军人评残的标准是由军队卫生部门单独制订的,与《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不一致。这样,伤残军人在复员或转业到地方后,由于评残标准不同,直接导致在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上有很大差异,容易产生纠纷。根据本条规定,在条例施行后,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尽快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新的、统一的、科学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主体、受理机构、申请材料的规定。

  1.申请主体。

  按照本条规定,能够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的主体分为三类:

  (1)用人单位,即工伤职工所在单位。该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工伤是由于为本单位工作造成的,因此,职工发生事故伤害后,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是单位的法定责任。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替工伤职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工伤职工,即因工受到事故伤害被认定为工伤的职工。职工如果认为工伤受到的伤害可能或已经影响其劳动能力,对工作生活带来很大不便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本条规定工伤职工本人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保护。

  (3)职工的直系亲属。直系亲属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之所以规定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主要基于三点考虑:一是职工的直系亲属都有可能成为该职工的监护人,赋予监护人申请鉴定的权利,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二是职工发生工伤后,对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生活造成了直接或者间接的影响,职工劳动能力的缺失,有可能导致由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没有生活来源,同时也增加了直系亲属护理工伤职工的负担;三是有的工伤职工受伤较为严重,自己提出申请有诸多困难,由其直系亲属代为申请更为方便。

  2.受理机构。

  在条例颁布前,按照《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我国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省、地(市)、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三级,县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申请。条例取消了县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将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为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两级,由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的初次鉴定申请。这样规定,主要是有以下两点考虑:一是,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必须建有医疗卫生专家库,劳动能力鉴定需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选取3至5名的医学专家进行。然而,我国的大多数地区,在县一级还比较缺乏具有高级职称的医学专家,许多地区的医疗技术水平较低,设立县一级具备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客观条件不具备;二是,将以前的三级改为两级,简化了程序,便于工伤职工及时申请再次鉴定,避免了过去因劳动能力鉴定时间过长而使工伤职工不能及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弊端。

  3.申请材料。

  (1)工伤认定决定,即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规定,确定职工受伤或者职业病是否属于工伤范围,是否符合工伤条件的书面决定。条例第十四、十五条对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范围作了具体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但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认为是工伤的,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1年内,有权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为工伤或者不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和所在单位。

  (2)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即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过程中,由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据此审查负伤职工的伤情是否处于稳定状态,能否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解释】本条是关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及医疗卫生专家库的有关规定。

  1.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人员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和用人单位代表组成。这是因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为管理工伤保险的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具体负责工伤认定和其他有关事项的组织管理;人事行政部门作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成员,是因为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由人事部门制定,随着我国事业单位的改革,一部分事业单位由过去的财政全额拨款改为自收自支的企业化管理单位,这部分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统筹;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医疗卫生事业,劳动能力鉴定由具备资格的医疗卫生专家或者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诊断,因此,卫生行政部门代表理应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工会组织是代表职工利益的组织,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助,工会组织派代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十分必要的;用人单位代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因为工伤保险基金主要是由各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形成的;经办机构代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是因为经办机构是工伤保险待遇的支付方,一旦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后,经办机构就要按照鉴定结论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经办机构代表参加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有利于强化基金的管理。

  2.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建立。

  专家库由医疗卫生方面的专家组成。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的专家组作出鉴定意见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据此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根据本条规定,列人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具有医疗卫生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取得主治医师以上高级职称的医疗专家;(2)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这是因为劳动能力鉴定的评残标准不同于一般的医疗标准,是由国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联合制订的,医疗专家必须经过培训,掌握相应的标准后,才能参与劳动能力医疗鉴定工作;(3)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能够进人医疗卫生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人正直,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以保证鉴定工作的公正、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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