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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解读
发表时间:2009-5-31 浏览次数:1660
    《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除了在企业参保时间、工伤认定等方面进行了重大调整外,还对双重劳动关系职工、退休返聘人员等特殊人群的工伤问题作出了专门规定。

  在两个单位工作,要参加两份保险

  政策: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职工受到伤害时的工作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王某2002年下岗后,到一家私营企业工作,但养老保险关系一直保留在原单位。今年2月,王某在该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企业认为,原单位未将王某的社保关系转来,导致不能参加工伤保险,建议王某找原单位索要工伤待遇。而原单位则认为,王某并非为自己工作时受伤,也不愿承担责任。

  解读:职工社保关系“挂靠”在一个单位,而到另一个单位“打工”,这种双重劳动关系在我市大量存在。由于目前一个职工只能参加一份工伤保险,双重劳动关系职工一旦发生工伤就会处于“两不管”的境地。而新政实施后,双重劳动关系职工需在两个单位同时参保,社保系统将为此进行相应调整,以确保职工享受工伤“双保险”。

  发包单位要为雇工工伤事故埋单

  政策: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挂靠经营),使用劳动者的承包人(挂靠经营人)不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由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发包人(允许挂靠经营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案例:某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一个工程项目,把其中的钢结构部分承包给包工头李某。去年10月,民工刘某在为包工头李某干活时,不幸摔伤。由于刘某和李某只是私人雇佣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导致其无法进行工伤认定。解读:新政策实施后,具备用工单位资格的建筑公司应该为刘某申报工伤,如该公司没有参加工伤保险,则应参照工伤保险待遇对刘某进行赔偿。新政策增加的这条规定,对不少受雇于包工头、承包人的劳动者起到了保护作用。

  退休返聘人员不参加工伤保险

  政策:家庭(个人)雇佣的人员、到单位实习期间的在校生、离退休仍在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工伤保险调整范围。

  案例:陈师傅去年8月退休,在领养老金的同时又与单位签订了返聘协议,继续在单位从事技术指导工作并按月领钱。去年12月,陈师傅上班途中被摩托车撞伤,要求单位工伤赔偿,遭到单位拒绝。

  解读:个人雇佣的保姆、在校实习生和退休人员不在劳动法调整范围内,因此也不需要参加工伤保险,不享受工伤待遇。新政策增加的这部分内容,专门对这几类特殊人员提出强调,避免其与用工单位产生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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