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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第十七条【服务期与劳动合同期限】)
发表时间:2010-11-26 浏览次数:1034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解读】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服务期协议(培训协议)的期限通常都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合同期限届满,劳动者提出终止劳动合同的,是否还需受服务期限制?本条对此进行了明确,劳动合同期满而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续延至服务期满。当然,如果双方在服务期协议中对此有特别约定的,从其约定。


    特别提醒: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到期但服务期未到期的情况下单方要求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应当承担服务期协议或劳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条款,当然前提是这里的违约金条款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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