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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逐条解读(第二十一条【退休与劳动合同终止】)
发表时间:2010-11-27 浏览次数:1280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该规定在目前的环境下适用是存在障碍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费15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于实践中执法不严,相当一部分用人单位根本就没有参加社会保险,假如劳动者已经五十五岁以上,如果现在开始缴纳养老保险,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时可能年龄已经70有余了,但根据我国一直沿用的法定退休年龄规定,社保机构一般是不可能再接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终止的尴尬局面。本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尚不能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实践中更具有操作性。


    本网律师提醒:上述法律规定明确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从劳动者达到之日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已形成雇佣关系而非劳务关系。但对于享受内退或下岗待遇但没有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应当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对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此均给予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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