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解读】本条是关于被认定为工伤的劳动者在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的问题,对此《工伤保险条例》、《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及《南京市工伤保险实施细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