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司法解释(四)解读第三条
发表时间:2013-2-11 浏览次数:1053

【法条原文】


    第三条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的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律师解析】


    此条规定了中级人民法院针对用人单位对终局裁决不服申请撤裁案件如何进行审理的程序性规定。对于用人单位申请撤裁的案件,以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为一般原则。例外情况时,合议庭经谈话、阅卷认定用人单位申请撤裁未提供相关证据,也没有与仲裁阶段审理内容相比存在新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经合议认定不需要开庭的,可以不开庭审理并径行作出裁定。合议庭认定案件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不影响合议庭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法庭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刘毅律师)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