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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司法解释(四)解读第九条
发表时间:2013-2-12 浏览次数:1198

【法条原文】


    第九条 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在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时,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劳动者三个月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在上一条谈到了劳动者对于竞业限制合同的法定解除权后,本条规定的是用人单位对于竞业限制合同的法定解除权。该法定解除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我们注意:


    (1)用人单位对于竞业限制合同享有单方无条件解除权;(考虑到竞业限制合同对于劳动者的约束更大)


    (2)用人单位单方解除竞业限制协议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


    (3)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行使解除权后有权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3个月的经济补偿。(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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