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解析】
本条款主要是规定因为用人单位自身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终止的,劳动者有权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经济补偿金。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公司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期限届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依法办理注销手续。用人单位注销后,其法人主体资格消灭,其同时也丧失了用工主体资格。在此基础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也因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消灭而必须终止。因为是基于用人单位自身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因此法律规定其应当支付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是合理合法的。本条款中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开始计算至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灭之日止。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的工作年限不再计算入内。(刘毅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