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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司法解释(四)解读第十五条【涉外用工行为的效力认定】
发表时间:2014-2-23 浏览次数:986

【法条原文】


    第十四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未依法取得就业证件即与内地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当事人请求确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与中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建立用工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律师解析】


    本条是关于涉外劳动关系处理的规定。聘用涉外人员的用人单位需注意以下几种情形: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台港澳居民就业必须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台港澳人员就业证》,否则在确认劳动关系时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其劳动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但对这种无效的劳动合同,行为人就实际付出的劳务仍有权获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五条规定: 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本条最后一款将持有《外国专家证》并取得《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等同于持有《外国人就业证 》,并将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刘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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