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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差发生交通事故能认定为工伤吗?
发表时间:2009-5-29 浏览次数:1625

    2003年1月25日,刘先生与司机开车到河北省,途中便发现汽车有故障,随后司机下车检查故障。刘先生也下车随司机一同检查。由于刘先生在车的左面检查故障,靠近路中央,时常有车辆从他身边驶过。从他的身后开来一辆中巴车,把刘先生剐倒,造成刘先生左腿骨折。此后,刘先生住院两个月。当时,刘先生所在的公司为刘先生支付了医药费。当地交警部门出具了一份证明,认定刘先生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先生回到单位后,要求单位认定自己为工伤,但单位不给刘先生认定工伤。刘先生诉至法院。单位辩称,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8条中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刘先生不是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所以不能认定刘先生为工伤。而刘先生也拿出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中的第八项就是,“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刘先生认为,根据这一项,就应该认定工伤。


    法院根据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道路交通的有关规定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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