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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工伤复发,仍然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发表时间:2009-6-13 浏览次数:2794

【案情】


  
李某是湖北武汉某建筑有限公司的一名建筑工人,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劳动合同,并且单位也为李某缴纳了各种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规定,李某负责工地石料的运送工作。某日,李某在推石料过程中,由于道路原因使运送石料的小车侧翻,李某的左腿严重受伤。事故发生后,单位派人将其送往工伤协议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过程中,单位依法向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部门审查后依法认定,李某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并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相关单位和个人。经过半月的治疗,李某于2006年8月2日出院,出院后李某便回到原工作岗位工作。


  2006年12月28日,李某在工作中感觉左腿不适,过了一段时间,左腿疼痛难忍,随后李某被送往当地保险定点医院接受治疗,医院经过诊断认为,李某的左腿的疼痛是由于左腿被重物剧烈打击所致,经核实是上次工伤复发所引起的,以后,李某又在医院接受了一个月的治疗,直至彻底康复出院。


  事后,李某就有关费用承担问题咨询了劳动维权律师,律师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治疗意见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及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待遇。所以,单位和社保基金应支付相关住院费用。在律师的指导和帮助下,李某获得了相关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分析】


  
由于部分人身损害的治疗具有反复性的特点,治疗后再复发的情形屡见不鲜,为了适应治疗的这种特点,《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具体的工伤待遇完全依照初次工伤的待遇处理:住院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待遇;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具体伤残等级依法享受相应伤残待遇。工伤复发享受以上待遇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具体如下:


  一、工伤职工工伤复发,必须是被确认需要治疗时才可以依法要求享受工伤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以及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待遇,另外,在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将该条分解也就是说:


  1.劳动者必须是已经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一如果劳动者的受伤性质没有经过工伤认定,复发伤情自然也就谈不上“工伤复发”了,职工受伤已经认定为工伤是享有此时待遇的前提。


  2.职工必须出现复发病情。相对而言,如果工伤病情没有复发,这是治疗彻底的表现,另外也不会出现治疗的情况,所以职工出现复发的病情是依法享受复发工伤待遇的又一条件。


  3.复发伤情必须是被确认为需要治疗。如果复发伤情显著轻微,不需要治疗的,我们认为此时工伤职工的权利已经在工伤认定后予以补偿过了,所以,复发伤情不需治疗的不能享受这里的待遇。


  二、是否确实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是否确实需要治疗是对于复发伤情的严重性的考察,也是一个医学上的判断,所以,法律根据工伤保险的运作特点规定,对于是否确实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


  三、对于是否确实需要治疗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现实生活中,由于所站的立场不同,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经常对医疗机构出具的治疗意见有异议的,根据法律的权利救济原则,法律应当设计一定的救济途径对异议作一个权威的判断,以消除当事人的争议。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条规定,条例规定的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是否需要治疗应由治疗工伤职工的协议医疗机构提出意见,有争议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在本案中,李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由于工作原因导致受到伤害,并且已由法定机关予以工伤性质认定,所以其工伤待遇受法律保护。另外,李某在工伤治疗后,其工伤伤情出现反复,经有关医疗机构确认需要治疗,所以,符合工伤复发享受工伤待遇的一切条件,用人单位和社保基金应当依法支付相应费用,保障李某获得工伤待遇的权利。在本案中,李某就有关事项咨询了律师,律师的解释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且在其协助下也顺利实现了李某的权利,是值得我们借鉴学习的。


【律师总结】


  
《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规定,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这体现了法律的应变和适应能力。一方面,我国法律在立法时,考虑到了社会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为我们与时俱进的适用法律创造了条件。另一方面,我们在具体案件的处理中,也要充分注意现实情况的复杂,灵活的适用法律解决问题。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工伤职工在自己的权利遭受损害时,应及时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出现争议时通过合法的途径予以解决,本案中李某借助律师的力量,弥补了自己法律知识欠缺的弱点,最终实现了自己的合法权利,李某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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