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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负伤的,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时间:2009-6-7 浏览次数:5227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负伤的,可以享受相关工伤待遇


【案情】


    李某是北京某高校的一名研究生,其毕业后通过公务员考试,在重庆市某行政机关工作,他的具体工作是行政检查。某日,李某在工作过程中,被迎面驶来的摩托车撞倒,随后被同事送往当地医院接受治疗。


    李某的工作单位在事故发生后,根据《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向负责工伤认定的市政府某区人事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事部门依法审查后作出工伤认定。李某依据工伤认定结论在治疗期享受了如下待遇:在工伤医疗期内,其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挂号费、诊疗费、住院费、药费、就医路费全额报销。李某工伤医疗期满后,及时进行工作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伤残八级,根据当地伤残八级的标准李某享受了伤残待遇。


【案例分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也就是说,《工伤保险条例》本身排斥了对国家工作人员的适用,把对于公务员因工负伤的赔偿规定授权给了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但是就目前立法而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并未制定关于公务员的因公负伤待遇的规定,那么当国家工作人员因公遭受伤害将如何处理呢?这也是本案涉及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制度,公务员的因公伤害还是能够有效保护的,其负伤后的待遇主要有如下两个方面: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负伤的,可以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虽然不能直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规定的工伤待遇,但是其因公负伤的赔偿应当得到同等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规定,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这就从法律上提供了一个指导原则,即国家工作人员的因公致害是可以得到赔偿的。


    具体而言,由于全国没有一个统一的处理办法,所以,此时地方政府具有根据本地情况制定细则的权力,这就导致不同地域的公务员因工受伤后会有不同的处理规则。比如说,在上海,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也就是说,上海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因公负伤处理已经纳人社会保障体系,公务员因公负伤可以和普通职工一样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并享受相应工伤待遇。但是,在重庆,根据《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因公负伤有其特殊的规定,具体体现在工伤认定机关、工伤鉴定机关以及工伤待遇的享受等方面。所以对于同样的公务员因公负伤情形,不同地区会有不同的处理原则和程序,这就需要当事人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寻找有效的保障途径。


    在本案中,李某是重庆市某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所以其因公发生事故伤害后应根据《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本案中李某单位的处理程序是符合《重庆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伤管理暂行办法》的,所以是正确的。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工负伤的,还可以依法享有残疾抚恤和死亡抚恤的待遇。


    首先,关于伤残抚恤。根据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2007年8月1日起施行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在《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基础上系统规定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负伤的等级的认定程序。


    其次,关于死亡抚恤。民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三、工伤待遇和抚恤待遇可以兼得。


    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第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规定处理。此办法并没有禁止该情形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视同工伤后抚恤的办理。所以,我们可以认为,国家工作人员享受工伤待遇后仍然可以进行抚恤事项的办理,也就是说,工伤待遇和抚恤待遇可以兼得。


    在本案中,李某除了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外,还可以向民政部门提出享受抚恤待遇的申请,符合条件的还可以依法享受抚恤待遇。


【律师总结】


    目前,关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伤问题处理依据不统一,各地的处理模式多种多样,但是,在保障受伤公务员合法权利方面是一致的。作为法官我们建议,当事人应当从当地处理因公致伤的实际出发,按照相应的处理程序享受相关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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