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范围 | 争议时效 | 争议管辖 | 诉讼文书 | 仲裁诉讼程序 | 诉讼须知 | 裁诉链接 | 争议调解 | 撤裁申诉 | 典型案例 | 政策法规 |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后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表时间:2009-6-28 浏览次数:3046

【案情】


    孙某是安徽芜湖某环保公司的环保工人,并且与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2007年7月2日,孙某于工作时间内清扫指定机动车道,被迎面驶来的捷达轿车撞倒在地,随后,孙某被送往当地“社保定点医院”接受治疗,治疗过程中环保公司向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应的材料,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申请材料结合调查事实,经过审查、核实后认定孙某为工伤。在孙某伤情稳定后,单位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过审查,鉴定委员会于8月2日作出伤残三级鉴定结论。9月2日孙某出院。


    8月10日环保公司分立为两个环保公司,分别为芜湖甲公司和芜湖乙环保公司,甲乙公司内部规定由甲环保公司支付原公司的债务。孙某认为,虽然单位分立为两个公司,但是其在原公司所受伤害应当由新立的单位予以赔偿,对于孙某的要求乙单位拒绝承担,甲乙两单位相互推诿。


    最后,孙某将争议提交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了孙某的申请,其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孙某停工留薪费用、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中停工留薪费用、护理费用的期间为7月2日至8月2日,即一个月的时间。单位在赔偿过程中分立的,承继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分立过程中的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工伤职工,所以,仲裁机构依法裁决,由甲乙两公司承担孙某停工留薪费用、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用、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的情况已并不新鲜,那么这种合并、分立、转让会给工伤职工的工伤索赔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呢?本案就是因用人单位分立而产生工伤责任分担的争议,我们仅以下面的几个方面分析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给工伤职工的工伤索赔带来的影响:


    一、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企业的分立、合并是单位变更的主要形式,其具有必然性。为适应复杂的市场形势,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企业法人可以在履行有关法律手续的前提下,变更企业的形式或者实行企业的合并、分立,以此改变经营范围,分散经营风险,最终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企业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企业分立是指一个法人分为两个以上的企业。无论是企业的合并还是企业的分立,都不能以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为代价,否则就会使这种资源配置的形式变为规避法律的手段,所以《民法通则》第44条第2款规定,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是工伤职工应当依法享有的一项权利,根据企业的变更不得损害相关权利人利益的原则,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企业变更的合法性。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责任承担过程中分立,工伤职工的权利不因企业的这种分立而遭受影响,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应当由承继单位承担,即应由甲乙两单位承担,这种承担是一种连带责任的承担,也就是说,工伤职工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个作为索赔对象,也可以以分立后的两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他们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分立后的企业对分立后所承担的责任问题有约定的,该约定只在分立企业之间有效,不得以此作为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依据。


    二、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企业变更后除了对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产生影响外,企业的合并、分立还会对未来职工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产生影响,这也是对未来职工发生工伤事故的保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也就是说,承继单位从此担负起缴纳工伤保险、保护职工工伤待遇的重任。


    在本案中,仲裁机构依法审理了孙某与变更后用人单位之间的争议,其认为,单位在赔偿过程中分立的,承继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分立过程中的内部规定不得对抗工伤职工,仲裁机构的认定和裁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是正确的。


【律师总结】


    为了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市场主体之间经常会利用各种途径进行企业优化整合,企业之间的合并以及企业的分立是很常见的,这也会产生一些新的问题,比如说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后工伤责任的承担问题。作为律师我们建议,企业在合并、分立时应当做好变更后的“善后工作”,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利,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并不影响工伤职工获得工伤赔偿待遇,原单位的工伤责任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承继单位承担。

温馨提示:
      如果您有法律方面的疑问、需要委托律师诉讼或聘请常年法律顾问,可拨打:13851826011与我们联系。
分享到:
返回顶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