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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南京-第三人侵权而受工伤可获双重赔偿
发表时间:2009-6-7 浏览次数:1250

    新华报业网讯 出差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劳动部门认定为“因工死亡”,悲痛欲绝的亲属在向肇事司机讨到赔偿后,又向死者工作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近日得到二审法院的支持。


    南京某公司职工林家伟在无锡送货途中,不幸遭遇车祸,被司机刘成驾驶的大卡车撞死。经溧水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林家伟为因工死亡。溧水县人民法院以刘成驾驶不当,致林家伟死亡,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判决有期徒刑1年;同时,因给死者亲属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痛苦,赔偿林家伟的妻、子、父、母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30余万元。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此后,林家伟亲属拿着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因工死亡认定书”、法院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要求工作单位给予死者工伤保险待遇时,却频频吃到了闭门羹。单位方面称:“林家伟是被刘成撞死的,法院不是已经判他赔你们损失了吗?”“再说,一次事故,哪能获双重赔偿?”


    求偿无门,林家伟的妻、子、父、母只好再次走进溧水县法院,寻求公道。法庭上,单位辩解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遭受第三方侵权的工伤员工,要求用人单位给予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只能对其按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就第三方所给赔偿不足部分补足差额。现在,其家属所获的30余万元赔偿,远远超出林家伟应享受工伤待遇补助标准,所以不应再获工伤待遇补助。


    溧水县人民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工伤事故与第三人侵权竞合时,依据《民法通则》获得民事侵权赔偿后,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得到工伤待遇补偿。故一审判决:单位支付死者丧葬费1万余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0万余元,并自死者死亡之日起每月支付其孩子、父母抚恤金各604元。南京中院二审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系化名)


法官说法: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遭受工伤的,劳动者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向第三人请求侵权损害赔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工伤保险机构或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请求工伤保险赔偿,可以获得双重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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