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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职工受伤后无法认定为工伤
发表时间:2009-6-13 浏览次数:1643

【案情】


  
61岁的丁某家住姜堰市郊,退休之后在家修养,其身体还不错,后经人介绍到姜堰市区一处办公楼装饰工程工地上打工,丁某与单位之间签订了劳动合同。某日早晨,丁某骑着电动自行车前往工地上班,在去单位的路上与缪某所驾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丁某被撞倒在地,随后被路人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接受治疗,经过一个多月的治疗丁某出院。在法定期间,单位没有对丁某的事故伤害申请工伤认定,丁某就以自己的名义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该局于当日受理了该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该局发现丁某受伤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遂作出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丁某不服,向姜堰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工伤认定终止通知,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认定。


  姜堰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女性年满50周岁、男性年满60周岁即符合退休年龄。原告进城打工时已满61周岁,不符合劳动者就业的法定年龄,也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故原告与其所在建筑装饰公司之间不能形成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原告所受伤害,不属于《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范畴,但可以通过其他渠道寻求救济。据此,姜堰法院遂作出判决,驳回原告丁某的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


  
在本案中,受伤职工所面临的法律问题集中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超龄工人能否依据劳动法规定予以保护;其次,如果超龄工人不能获得劳动法上的保护,其所受伤害依据法律应获得何种赔偿。我们就以本案涉及的这两个问题作为视角进行分析:


  一、超过法定工作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因此不能适用劳动法规定予以保护。


  
劳动者达到一定年龄后,就应享受养老保险待遇,这是社会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意味着劳动者可以依法享受退休待遇,不用继续工作就可以获得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为了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对于有些工作而言,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不适合继续工作。所以,劳动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都规定了退休制度。职工退休以后不再适合相关劳动,因而也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地位,也就是说,达到一定年龄的劳动者不能成为劳动关系的当事人,此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即超过法定工作年龄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不能形成劳动关系。


  我们知道,适用劳动法的前提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两者之间不存在事实或法律上的劳动关系,那么其纠纷不能通过劳动法解决。本案中的丁某属一于应当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职工,根据法律规定他不具有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单位之间的劳动合同是无效的,所以他从事的劳动不能得到劳动法的保护,他与用人单位出现纠纷只能通过其他法律解决。由于丁某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所以丁某事故伤害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行政机构在发现丁某与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时作出中止认定的决定是正确的。


  二、超龄劳动者受到伤害时,可以选择其他途径获得赔偿。


  虽然超龄劳动者受到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是依法律规定,公民权利受到损害是应当获得救济的。超龄劳动者虽不能适用劳动法的规定获得赔偿,但是,如果其损失是由单位或者第三人过错的违法行为所致时,其可以要求相关责任人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


  在本案中,超龄劳动者所受伤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违法行为所致,所以其所造成的伤害应由违法驾驶者承担。本案中的用人单位对于丁某的伤害没有过错,所以用人单位不承担丁某车祸的损害责任。本案中的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所以其裁判是正确的。


【律师总结】


  
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是劳动者合法权利的“保护神”,综观其规定,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劳动法在保护劳动者权利方面具有倾向性,比如说,工伤认定采用无过错原则。但是,劳动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利有个前提,这就是劳动者必须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实际上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但两者之间根据法律规定不存在劳动关系,此时便不可依据劳动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只能依据其他法律维护其权利。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劳动者在从事劳动活动中应遵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只有这样在发生纠纷时才能根据劳动法的规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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