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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工伤维权应当注意时效问题
发表时间:2009-6-13 浏览次数:1302

【案情】


    楚某是浙江宁波某药品公司的一名职工,在单位从事药物生产工作,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6年,楚某因患病至本市某医院住院治疗,该医院也是当地职业病诊疗机构,6月21日,医院诊断认为,楚某所患病系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引起的疾病,所以医院出具市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诊断楚某患慢性重度苯中毒。


    楚某单位提出要求予以工伤认定申请,三个月过去了,单位未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10月18日,楚某以自己的名义向区劳动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有关材料。区劳动保障局经审查予以受理。之后,经调查核实,于11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当场送达至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司因其不服工伤认定结论于12月1日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区人民政府依法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结论的复议决定,1月25日将复议决定送达相关当事人。公司仍不服,于2月2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工伤认定结论。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劳动保障局作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住所地在其辖区内的企业发生的工伤事故具有作出工伤认定结论的主体资格。区劳动保障局提供了医院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证明楚某患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4项的规定,职工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所以,区劳动保障局作出的楚某被确诊为职业病可以认定为工伤的认定结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于是依法作出判决,维持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


【案例分析】


    为了避免社会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在救济过程中规定了若干时间上的限制,所以,在索取工伤保险赔偿过程中,受伤职工应当充分注意各个阶段关于时限的规定,我们就以本案为例,对于法律规定的时间限制予以说明:


    一、工伤认定中的时间限制。


    工伤认定在性质上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劳动行政部门必须经由有权主体予以申请才可依法做出,那么对于有权主体的申请工伤认定有无时间上的限制呢?从法理上讲“法律是不保护对自己权利怠于行使之人的”,同时也为了更好地查明事实真相,便于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法律往往会规定权利行使的期限,工伤认定申请也不例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也就是说,工伤认定申请法定期间依申请的主体不同而有所差异,详言之,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30日,工伤职工或者其家属以及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限为1年。其期限的起止时间为“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同时,为了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避免“单一规定”带来的弊端,《工伤保险条例》在规定具体时间限制的同时又规定了“时限的延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之规定,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这里就存在一个“特殊情况”的认定问题,我们认为,虽然这里存在行政部门的一个裁量问题,但是还应有一定的标准予以规范,至少要符合一般的公平原则。


    本案中的情况属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情况,这样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楚某被鉴定出职业病是6月21日,所以受伤职工可在6月21日以后的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楚某10月18日提出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行政复议中的时间限制。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当在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否则,申请人的申请将不受法律的保护。时间的起算点为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同时,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期限的中止,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事件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了上述期间的,申请期间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本案中的劳动部门于11月5日作出工伤认定结论,并当场送达楚某,所以楚某应在11月5日之后的60日内提请复议,所以,12月1日楚某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是合法的。


    三、行政诉讼中的时间限制。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复议机关于1月25日将复议决定送达至相关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1月25日之后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楚某2月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对于工伤认定之后,与用人单位就工伤待遇问题而产生的争议而言,必须先进行仲裁,对于仲裁不服才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此时的仲裁和民事诉讼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必须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指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也就是说,当事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为了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以及争议事实的查明,法律规定不服仲裁裁决而进行的诉讼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起,对于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的,仲裁裁决便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一方不执行裁决的,权利人可以提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劳动法》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对于不服仲裁裁决而提起民事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律师总结】


    为了避免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在救济过程中规定了若干时间上的限制,超过相应的时限规定会给受害者权利的维护带来不利影响,所以,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在索取工伤保险赔偿过程中,受伤职工应当充分注意各个阶段关于时限的规定,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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