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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职工工伤责任的承担
发表时间:2009-6-13 浏览次数:2355

律师观点:若工伤事故发生在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所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也同时终止。但若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仍以原公司的名义非法从事经营、用工活动,属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经营、用工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3条的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工伤保险条例》第63条规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另外,根据 《公司法》及其《解释》的相关规定,若用人单位还没有注销登记,其法人资格依然存在,职工的工伤事故责任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赔偿。


【案情】


    陈某于1998年进S市某塑胶厂一车间工作,工种为冲床,工资为计件制,双方当事人未签订劳动合同。1999年2月,根据S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文件,S体改[1999]07号关于同意该厂资产转让的批复,以公开招标的形式,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企业转让给徐某所有,并要求在一月内办理证照变更、债务过户和土地租赁等手续,但徐某迟迟没有办理。2001年4月5日,陈某在上夜班时不慎受伤,受伤后因伤势严重,送至S市级医院救治,住院45天出院后,医生建议按时复检,一年内免劳动。陈某住院期间,塑胶厂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还支付了部分生活费。2001年9月3日,因塑胶厂未参加企业年检,S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S工商企案[2001]080号处罚决定书对该厂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后双方当事人在伤残补偿问题上意见各异,发生争议。2002年6月11日,陈某向S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报告,要求对其受伤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后经S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陈某的受伤为工伤,并由S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陈某属大部分丧失劳动力,伤残等级为六级。2002年12月26日,陈某向S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塑胶厂按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支付六级伤残补助金。


    塑胶厂辩称:陈某与塑胶厂的劳动关系及致伤事实无异议,陈某的医疗费及工伤补偿愿按国家标准给予赔偿,但该塑胶厂已被工商局吊销执照,由厂长徐某所属的另一单位XX公司给陈某安排适当工作并按月享受抚恤金。


【仲裁结果】


    S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的工伤补偿待遇是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明确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和限制,本案的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事实劳动关系成立。且申请人的受伤事故为工伤,又为六级伤残。虽然陈某受伤后,塑胶厂因没有按时进行企业年检而被吊销执照,该企业不能进行生产经营,但仍应负责清偿企业的债权债务。因此,陈某要求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抚恤金、工伤津贴、医疗费用等的仲裁请求,符合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本委予以支持。而被申诉人提出的由XX公司给陈某安排适当工作并按月享受抚恤金的方案属主体不符,不予支持。裁决如下:


    一、由塑胶厂支付给陈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补恤金、工伤津贴、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60881.75元,扣除已付26036.97元(医疗费+部分生活费),尚需再付133844.78元。


    二、双方当事人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从即日起解除和终止。


【评析】


    本案是一起劳动者工伤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况下,如何进行工伤赔偿的争议案件。


    其争议的焦点是关于工伤赔偿责任主体问题。享受工伤赔偿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非法剥夺和限制。塑胶厂虽然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但仍是有限责任主体,它只是不能正常生产经营,企业原有的债权债务并没有随之消失。且陈某的工伤发生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前,所以仍应由原塑胶厂负责清偿。而被申诉人以塑胶厂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为由,提出由其所有的另一单位XX公司来负责陈某的工伤赔偿,这在主体上不符法律规定。该公司与陈某并没有任何关系,它不负有承担陈某工伤赔偿的法律责任,因此由XX公司给陈某安排适当工作并按月支付伤残抚恤金的理由,仲裁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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