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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派遣出境工作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发表时间:2009-6-28 浏览次数:1981

【案情】


    曹某是青岛某工程公司的一名职工,双方签订了合法的劳动合同,并且用人单位为曹某办理了相关社会保险。根据合同规定曹某在工程需要时可以被派往国外,2007年7月,曹某根据单位的整体部署前往印度进行一个项目的开发建设工作,在印度,单位根据当地法律未给曹某缴纳工伤保险。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曹某受伤,事后立即被送往当地一家医院接受治疗。


    事情发生后,用人单位工程公司依法向我国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青岛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理后认定,曹某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保障部门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其受伤性质属于工伤。在曹某伤情稳定后,单位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过审查,鉴定委员会于11月29日作出伤残六级鉴定结论。社保机构认为曹某是在国外工作造成伤害的,不应适用我国法律规定予以救济。


    曹某不服社保经办机构的工伤待遇决定。曹某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他的保险关系仍在国内,自己的工伤已由法定机关予以工伤认定,其符合条例规定的享受工伤待遇的条件,所以,曹某将社保经办机构告上法庭。


    人民法院受理了曹某的申请,其通过对案件的审查后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曹某单位未在国外为其缴纳工伤保险,所以国内保险关系仍存在,曹某的工伤仍应享受相应工伤待遇。最终法院裁决,应由社保基金支付曹某工伤医疗待遇、伤残等级确认后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所以依法作出判决,撤销社保机构的工伤待遇决定,并要求其重新作出决定。


【案例分析】


    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向国外派遣员工的情况已屡见不鲜,由此也产生一个问题,员工在国外工作时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是否发生变动?本案也就涉及这方面的问题,对此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不同情况予以讨论。现在,我们就以本案为例对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时的工伤保险关系作一个说明:


    一、参加被派遣国家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只要是在它的国家境内从事生产劳动就应按照该国法律的规定缴纳工伤保险,就应当参加当地的工伤保险,这样发生伤害后便于事故的调查,也有利于伤者及时得到救助。值得注意的是,此时工伤职工的伤害已经得到了补偿,没有必要再让职工享受国内的工伤待遇,所以《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


    在本案中,曹某被派往印度工作,根据当地法律单位不必另为职工缴纳保险,所以单位的行为是合法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时的工伤法律关系仍然在国内,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单位有在国内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


    二、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也就是说,当职工被派遣国外后,如果不能根据该国法律参加当地保险的,其仍然参加国内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仍然依国内保险规定获得赔偿。


    在本案中,曹某虽被派遣到国外工作,但是其并没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所以国内的保险关系不中止,单位仍然要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行政部门的核定决定违反了《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的规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都是正确的。


【律师总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2条规定,当被派遣职工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也就是说,此时其仍然参加国内保险,发生工伤事故后仍然依国内保险规定获得赔偿。作为律师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保险缴纳办法,依法履行为职工缴纳保险的义务,否则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就要承担相应责任,并且要为职工工伤“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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