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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借调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责任承担
发表时间:2009-6-28 浏览次数:1966

【案情】


    刘某是安徽某出租车公司的一名驾驶员,2006年3月被招用为本公司职工,并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由于正值五一黄金周,客流量极大,长途运输公司的职工较少不能满足运输要求,所以,长运公司向出租车公司提出借调请求,经过协商刘某被派往长运公司从事“黄金周”的运输工作。5月2日,刘某在运送旅客过程中,与另外一辆汽车相撞,随后,刘某便被送往当地的一所医院接受治疗。事后,交警对事故责任依法进行认定,刘某对于事故不负任何责任。同年8月,刘某向区劳动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过审查、核实,认定其伤害性质属于工伤,并且将认定决定送达至相关单位和个人。在刘某伤情稳定后,又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经过审查,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七级鉴定结论。


    社保经办机构作出支付工伤待遇的决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医疗费用、鉴定后的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是,在究竟该由哪个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责任方面,刘某与出租车公司发生争议,出租车公司认为刘某是在为其他单位服务中造成损害,长运公司是其直接用人单位,所以其伤害应当由长运公司承担。长运公司也拒绝承担事故责任。


    最后,刘某将与出租车公司的争议提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刘某受伤性质已经有权机关依法予以认定,由于出租车公司与刘某存在劳动法律关系,所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本案中,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没有约定补偿办法,所以应由出租车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最后,劳动仲裁机构依法裁决,由用人单位支付刘某停工留薪费、护理费共计1.22万元。


【案例分析】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许多新型的便用工形式应运而生,其中,借调便是显著一例。借调是指职工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把本单位的职工借用到其他单位工作。但是,在这种新型的用工形式下发生工伤又该如何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呢?本案所争议的焦点就是借调期间发生工伤后的待遇落实问题,下面我们就以本案为例,把借调过程中发生工伤的赔偿问题作一个说明:


    一、原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是工伤规定获得赔偿的前提,我们在讨论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赔偿问题,首先应考察的是在借调过程中职工和哪个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借调是职工所在单位与其他单位协商的结果,职工到借调单位工作是受原单位的指派,实际上是单位把本单位的职工借用给其他单位工作,职工的工资、福利仍然由原单位承担,所以,在借调期间,被借调职工与原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变,即劳动者与原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与借调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能称得上是事实上的服务关系。


    在本案中,刘某所在出租车公司与长运公司签订协议,把刘某借调到长运公司,刘某经单位的安排来到长运公司工作,所以其过程完全符合借调的规定,即刘某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法律关系。


    二、原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


    既然发生借调后原用人单位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就有义务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也就是说,原用人单位应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如果原用人单位未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的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在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了缴纳工伤保险的义务,所以,刘某发生工伤事故后,社保经办机构依法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了相应费用。


  三、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原用人单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仅仅是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并不能免除它所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对于工伤保险待遇的给付,我国采纳的是用人单位和工伤保险基金分别承担的规则,职工在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由于其与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所以,应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职工受伤的保险责任,也就是说,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为了体现被借调职工与借调单位的直接服务关系,法律允许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约定工伤补偿办法,这样可以进一步明确工伤保险责任的承担,可以由借调单位按照协议约定进行补偿。


  本案中,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没有约定工伤补偿办法,刘某是在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所以,仲裁机构的裁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是正确的裁决。


【律师总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1条第3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作为律师我们建议,当事人在进行工伤索赔时,应当首先明确劳动者与哪个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只有确立了劳动关系才能正确地确定赔偿对象,在借调期间劳动者依然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工伤职工的求偿对象是原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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