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男,21岁,系光强美容仪器厂(私营企业)的四川籍外来工。1997年8月30日,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床砸伤,致右手中、无名指离断。这次工伤事故完全是由于李某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引起的,李某对此也无异议,故老板以此为由拒绝给李某支付工伤待遇。李某认为虽然自己违反操作规程,但并非故意行为,不给工伤待遇是不合理的,遂与老板发生了争议。
【专家评析】
认定李某是否属于工伤并列入工伤保险范围,关键是要弄清楚其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如果是过失行为则应认定为工伤,若为故意行为就不能认定为工伤了。劳动部颁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规定,只要符合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为工作受伤“三要素”的伤亡事故就可列入工伤保险范围,这里不强调伤亡者的过失责任大小。266号等文件也明确规定:故意或蓄意违章行为不能认定为工伤。那么,什么是过失,什么是故意呢?从法学上讲,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或者已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态。而故意则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产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态。266号文贯彻了工伤保险无责任(无过失)补偿这一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原则,其可贵用意,是将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与工伤保险待遇区别对待,以保障工人的权利;同时,事故的责任和原因也一定要调查清楚,以便改进防护措施,保障工人的人身安全;对责任者要分别原因给予必要的责任追究。本案中,李某是由于“安全意识淡薄、违反操作规程”而受伤的,属于过失行为,所在单位应无条件给予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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