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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从事对社会有益的工作中受伤,应当享受工伤待遇
发表时间:2009-4-27 浏览次数:1125

【案例】


    某运输公司的班车遇车祸,职工邓某下车协助现场的交通民警抢救伤员时被另一卡车撞成脑挫裂伤,颅内血肿,脾破裂,进行了脾切除手术等治疗。邓某所在运输公司不同意按工伤给予待遇。邓某诉至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过调查,裁决邓某胜诉。


【专家评析】


    这是一起因是否工伤引发的劳动争议。争议的焦点在于伤害发生的地点不在工作岗位算不算工伤。邓某是在上班途中帮助料理事故时被撞成重伤的,虽不在工作岗位上,但却是在为社会做好事的现场。劳动部中薪字[1963]17号文第二项规定:“在从事对社会有利的工作情况下伤亡的”应享受工伤待遇;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1964]第54问②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如抢险救灾救人等),从事对企业或者社会有益的工作而造成的疾病、负伤、残废或者死亡”可以享受工伤待遇。根据以上规定,邓某应该享受工伤待遇。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提倡一心为公的社会公德,鼓励为人民为社会多做好事,因此才有这样的政策以资树立先进,激励众人。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今天,我们尤其要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从制度上保证那些为社会、为人民作出贡献的人享有合法权益。这起劳动争议当事人邓某在车祸现场协助交通民警抢救伤员,帮助清理事故现场,使伤员尽快得到医治,邓某的做法是对社会有利的。在此前提下,邓某被其他车辆撞伤,按照国家规定,经过有关部门鉴定,他应该享受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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