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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征收(社会保险)
发表时间:2009-6-22 浏览次数:5052

    一、自由职业者养老保险费征收


    依据:市政府《南京市社会保险费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实施办法》:自由职业人员的社会统筹养老保险费暂由劳动保障部门征缴。


    二、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费征收


    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南京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病医疗救助费,市医疗保险结算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为其建立个人帐户并按规定划帐。参保人员从参保缴费次月起6个月内可使用个人帐户就医、购药;连续缴费期满6个月后,可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精神病以及大病医疗救助等,以下同)。


    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收


    依据:(1)《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宁政发[2006]109号)第一章第三条:县(含具有县级管理权限的区,下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统筹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其所属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具体承办本统筹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事务。第四章第十五条:缴费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经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2)《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意见》(苏劳社险[2001]35号)第三项第一款: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由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征收。各级经办机构应为每位参保人员建立养老保险档案,及时准确记载个人缴费基数、比例、金额等数据,建立台帐,填写《养老保险手册》。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基数、金额、时间等数据,应经本人确认,经办机构审核签章。


    四、农村养老保险费缴纳


    依据:(1)《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第六条:省、市、县(市、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机构(以下简称农保机构)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经办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具体业务,管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金。(2)《南京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第六条:投保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一般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也可以个人直接参保。乡(镇)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就业的投保人,可以由乡(镇)机关和企事业业单位确认并组织投保。投保人系应征入伍的义务兵等优抚对象的,可以由所在乡(镇)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直接组织投保。第十二条:投保人遇有自然灾害或者其它原因无力缴纳养老保险费时,由本人申请,经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暂时停缴保险费。恢复缴费后,停缴部分和利息可以补缴。第十三条:投保人在投保期内根据支付能力变化,经农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批准,可以变更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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