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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法律依据
发表时间:2009-6-22 浏览次数:4416

法律依据:


    1、《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3号)国务院审改办向我部通报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第1项。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对缴费单位申报资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申报表签章核准;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表提出审核意见,退缴费单位修正后再次审核;对不能即时审核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在最长不超过2日内审核完毕。


    3、《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十条:缴费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职工工资收入和费率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月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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