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第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工资协议进行审查,对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工资协议签订后,应于7日内由企业将工资协议一式三份及说明,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
第二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工资协议15日内,对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代表资格、工资协议的条款内容和签订程序等进行审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应及时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资协议有修改意见,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协议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送经过15日后,协议双方未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视为已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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