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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六合区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法律依据
发表时间:2009-6-22 浏览次数:4163

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第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2、《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第九条缴费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的登记、变更登记,并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到地方税务机关建立缴费关系。


    3、《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管社会保险登记。


    4、《关于我市城镇自由职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第二条自由职业人员首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和“户口薄”;再次续保的,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变动表”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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