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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试用期用工法律风险
发表时间:2009-9-13 浏览次数:3075

试用期法律风险基本内容


    (1)新、旧法关于试用期规定的变化;试用期和见习期的区别;


    (2)试用期工资如何确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是理解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还是理解为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3)《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和第四十一条(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吗?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是不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4)试用期内是否需缴纳社会保险费?


    (5)可否先试用后签合同?只签订单独的试用期合同的风险;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风险;


    (6)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


    (7)劳动者试用不合格,能否延长试用期?假如试用期尚未超过法定期限,能否延长至法定最长的期限?


    (8)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赔偿培训费、招录费?


    (9)员工离职后,几年后再次入职,是否可以再次约定试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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